星期二, 九月 15, 2009

性行为的价值

今天辅导节

很佩服勇于为自己的Group发表意见的人
他们敢在众人面前表达自己的想法
而我
即使有想法
只不过会写在这儿:


我认为

双方都愿意才是最重要

或许有人会往别的地方想

好像妓女这份工作

可是下句要负责任提了很大的重点


难道有婚姻了才能发生性行为
也就是说一方不愿意也可以吗?

稳定的关系
即使一方不愿意
只要有稳定关系就可以吗?





难道婚姻后或稳定关系后就代表可以发生性行为?


这尊敬双方吗?



第三选择

双方愿意,并负起责人

所以我选择这

法律是否完全受保障?那么什么叫法律漏洞?
欲望说要克制就真的控制到吗?满足了,感情增进不是对的吗?




不敢说选1,2 都是错的

只不过我认为

这个时代已经不同
不可以用以往保守的思想来选定


双方意愿是个最重要的考虑,不是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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